2月23日,浙江兰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兰溪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包括8个重点领域政策包、55条政策措施,着力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投资。其中提出,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力争新增光伏装机4万千瓦。 《若干政策》还明确,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 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包,共计5条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资金要素保障。全力做好中央预算内项目储备和申报,当年争取的中央资金使用率达65%以上。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抓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实施和债券发行、使用、管理,积极争取专项债券额度。加大金融工具项目谋划储备力度,争取更多高质量项目列入国家备选项目清单。做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储备和贷款投放,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快释放政策效应。对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平台公司,市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注入一定资本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存量资产盘活,储备10亿元以上拟盘活资产2个。用好重大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跨区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加强重大项目土地保障。健全新增指标与盘活存量奖励挂钩机制,完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2400亩,消化批而未供2000亩,供应建设用地4000亩,其中工业用地18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680亩,力争全年3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重大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3.加强用能要素保障。全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20万吨标准煤以上,优先支持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以及产业指导鼓励类项目、强链补链项目、上市募投项目。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全年腾出存量用能空间3.75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对通过用能权交易取得能耗指标的单位落实资金奖补政策。 4.着力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投资。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力争增长15%,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市有意愿的规上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一对一”入户诊断,通过诊断服务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支持发展需求迫切的项目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相关技改条件成熟且急需实施的项目,通过容缺受理先行审批。加快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力争新增光伏装机4万千瓦。 5.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交楼”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动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的竣工交付。建立动态房地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提升融资服务。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基础上,因城施策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支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 科技创新政策包,包括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等9条政策措施: 1.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信贷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引导在兰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安心屋”,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对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保险和科技专项基金项目,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提高至20%,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会效益的评价,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 2.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以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兰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3.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浙中科创走廊建设,打造“510”重大科创平台体系。加快建设重庆大学长三角(兰溪)镁材料研究院。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金华市级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万元。 4.支持开展原创性引领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一批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与高校或高校管理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通过创新挑战赛、竞价(拍卖)的项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一般每项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5.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企业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政府纳税排名中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额视同实际纳税贡献。规上企业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弹性评级。 7.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支付年薪总额的50%、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建立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为外资研发中心引进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居留及出入境便利,实施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申报“容缺受理”等制度,可给予一定年份工作及居留许可。 8.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9.支持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20万元。 各项政策措施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