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 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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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
  英文名:Zhejiang Solar Photovoltaic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 ZSP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从事太阳能利用研究、生产太阳能产品及相关企业自愿、依法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致力于太阳能利用的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产业发展规划,产品质量及市场营销的规范,以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我省阳光经济为目标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为推动浙江省太阳能界的交流和太阳能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进步和太阳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提高浙江省太阳能利用事业的整体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开展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单位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四)为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会员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兴办为会员单位服务的经济实体;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经济的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自我管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会员单位劳动者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兴办会员单位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举办会展,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九)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凡经浙江省内工商局核发的和太阳能产业相关的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会员手续的成为本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会长单位成员有权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为协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消费者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交纳会费,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拨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有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三)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9日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