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海岸线长1.8万公里,按照理论研究,可安装海上光伏的海域面积约为71万平方公里。按照1/1000的比例估算,可安装海上光伏装机规模超过70GW。
截至2022年5月,我国确权海上光伏用海项目共28个,累计确权面积共1658.33公顷。其中,江苏18个,山东4个,浙江3个,辽宁2个,广东1个。浙江省确权面积最大,为770.89公顷。
东莞证券表示,随着省级能源建设相关政策的落地,将进一步保障“十四五”期间新能源装机规模增长,并推动海上光伏的规模化发展。
光大证券也指出,土地资源限制沿海地区光伏发展,山东省在海上光伏开发和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若山东省的推进效果较好,预计其他沿海省份或将跟进,政策推动下,海上光伏迎高光时刻。
市场空间方面,据光大证券测算,乐观假设下,山东省海洋光伏电站浮体及锚固系统的市场空间分别为272亿元和19亿元;若后续其他沿海省市跟进漂浮式光伏建设,则相应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展。
行业包含哪些产业链?
光伏证券指出,“双碳”背景下,海洋光伏电站的发展是突破沿海省市土地约束与新能源发展的关键,中长期视角看,漂浮式海上光伏电站较桩基式更具经济性、应用场景更广泛且环保问题较小,或是未来主流。
而漂浮式海洋光伏电站系统主要有四大系统构成,分别为漂浮系统、锚固系统、敷设系统、接地系统等。
海上光伏影响的自然因素
建设海上光伏,至少要考虑三个自然因素:地形、海浪与自然灾害。
从地形来看,渤海、黄海海岸高差较小,大陆架比较平缓,可开发的沿海滩涂面积更广。东南部海岸、渤海湾部分区域的海岸地形存在较多山地及小礁岛,整体高差较大,可开发的沿海滩涂面积会受限,但是山地和礁岛的存在,有利于海浪的削弱,可以关注此类区域。
我国主要沿海海域的海况情况如下:
渤海(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冬季波高0.8-0.9米,周期多半小于5秒。1月平均波高为1.1-1.7米,寒潮侵袭时可达3.5-6.0米。夏秋之间,偶有大于6.0米的台风浪。
黄海:秋冬两季浪高常有2.0~6.0米;寒潮过境时浪高达3.5~8.5米;台风过境时浪高则可达6.1~8.5米;受台风侵袭时,可出现2.0~6.0米的涌浪。
东海:台风过境或登陆时,最大风力10级,有效波高最高可达8米。
南海:最大有效波高达到9.5米(9级狂涛),浪向与季风风向一致。
从全国近海海浪的数据分析,我国近海海域浪高多在3m以内,东南沿海的海浪要比江苏以北海域高,黄海、渤海附近的海域更适合建设大型海上光伏项目。
关于自然灾害,根据《2021中国海洋灾害公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检测司,2022年4月),2021年,我国海洋灾害以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为主,这三类灾害同样对海上光伏建设影响巨大。通过对我国风暴潮、海浪、海冰三类主要海洋灾害的统计分析可知,我国沿海各省,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大,其中浙江省作为台风登陆多发区,受影响最大;山东省因海浪造成的损失最大,东海、黄海区域受海浪影响较大;海冰灾害主要影响渤海和黄海海域。
对于海上光伏电站建设来说,支架桩计算需要充分风暴潮的影响;需要论证防浪堤的必要性和规模;需要考虑除海冰措施。
另外,对于海上漂浮式光伏电站,还要注意海洋附着生物的影响。
海上光伏开发要点
根据前面分析可知,海上光伏电站的建设与常规水面光伏电站建设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海上光伏电站的开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海洋项目必须遵守三大涉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同时遵守各省地方涉海法律。
2、需要协调的部门除了和常规项目需要沟通的部门之外,还需要沟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海洋管理权限隶属海洋局,各省要求不一,需提前向当地海洋局咨询。
3、需要了解海洋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里面的海洋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里面的用海属性;当地海洋旅游规划、候鸟栖息地等。
4、需要了解项目地自然条件:水深、地质条件等;并且收集海洋水文资料,其中包含潮汐、波浪、海流、海冰、泥沙、风暴潮、海水温度、海水盐度等。
5、海上光伏开发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②现场踏勘;③项目用海必要性及政策;④规划符合性分析;⑤资源环境影响分析;⑥开发利用协调分析;⑦用海合理性及可行性分析;⑧用海风险分析;⑨海域使用对策措施;⑩生态用海方案;用海报批路径研究;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等。
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