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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3/05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230次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经贸局、贸易局)、财政局、经贸委: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建发〔201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中标生产企业超额申领标识卡

(一)申请受理

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68号,邮编:310006)于每一季度末前10天受理下一季度超额申领标识卡工作。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2份):

1. 超额申领标识卡申请书。申请书应含当年标识卡基础额度、至本月前实际使用额度、已激活的标识卡发货数量、已录入的标识卡数量、按月要求超额申领的标识卡数量(每次申请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理由等内容。

2. 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经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4.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企业规范申领、使用标识卡承担监管责任的承诺书。

5. 企业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标识卡的书面承诺书。

(二)材料审核

省商务厅负责对企业申请超额申领标识卡材料的审核。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省商务厅以正式文件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核批准的企业,在系统中调整其标识卡额度。

二、关于中标生产企业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

(一)申请受理

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于每年的1月份和6月份分2次受理企业申请。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2份):

1. 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申请书。申请书应含当年标识卡基础额度、至本月前实际使用额度、申请理由等内容。

2. 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经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4.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企业规范申领、使用标识卡承担监管责任的承诺书。

5. 企业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标识卡的书面承诺书。

(二)材料审核

省商务厅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三个单位正式文件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核批准的企业,在系统中调整其标识卡基础额度。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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