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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技术导则
时间:2017/07/03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131次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泉建设[2017]9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公建项目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站布点工作,我局组织编制完成《泉州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技术导则》,用于指导我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与科技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二期A栋605室,邮编:362000,联系人:刘志鹏,联系电话:22178971)。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泉州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技术导则

 

  一、总则

 

  1、为帮扶企业、促进项目落地、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同时为使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规范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和工程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指导意见。

  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泉州市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

建筑上使用的太阳能光伏系统,以及在既有建筑上增设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对建筑工程上已有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改造和增设,可参照执行。

  3、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中,与规划、

建设同步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交付使用。

  4、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施工过程中,各专业(规划、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动力等)应密切配合,满足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要求,并不得影响建筑原有的功能。

  5、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1、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筑物使用功能、立面要求、区域气候条件和设备安装等条件,为用户提供性能稳定、安全节能、经济适用和便于清洁维护的光伏系统。

  2、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3、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4、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有完整的设计文件。系统各组成部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系统中主要部件(电池板、支架等)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 15 年。

  5、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方可开始施工。

  6、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电气设计,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其他专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7、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各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和具体的安装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设计。

  8、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要兼顾建筑立面的美观及周围环境的协调,同时建筑整体方案也要为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置创造条件。

  9、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和其它部位的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及连接管线应与建筑功能和建筑造型一并设计,不得影响建筑功能和建筑造型。

  10、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电池板及其支架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1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节水节能、经济实用、美观协调、便于计量的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

  12、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它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13、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经建筑物所有者同意,对于非单一业主的建筑物,应经该建筑物全体业主同意。

  14、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新建建筑,主体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

  15、建筑物上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不得降低该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并不应影响建筑物的消防疏散。

  16、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管道和电器电缆线、信号传输线等管线应与建筑其他管线统筹设计、集中布置,确保安全、隐蔽,并设置明显标识,便于安装和维修维护及局部设备更换,不得影响户内功能和破坏立面效果,并做好墙面、屋面等部位的防水构造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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