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乡村级集体光伏电站后期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县监察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关于加强村级集体光伏电站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农改办[2016]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村级集体光伏电站(以下简称“村光伏电站”)后期管护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管护,即由乡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明确乡政府、供电所、财政分局、村两委、管护人的责任,加强与县城投公司、供电公司以及县监察局、财政局的协调、联系和配合,各负其责,做好村光伏电站的后期管护工作。 二、村两委职责 第二条 村两委是管理村光伏电站的责任主体,对村光伏电站非专业技术方面的日常维护、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村要明确一名值班干部作为管理员,具体负责光伏电站的抄表、巡察、报修、报灾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村要建立专人管护、定期巡察、故障报修、保险报灾理赔等制度,及时发现光伏电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类解决处理。要建立日常运行维护、巡察、报修记录台账, 第五条 村要公开选取有管护能力,有责任心的人作为光伏电站的具体管理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管护经费从发电收入中解决。在选取管护人时要将贫困户作为重点优先对象。 第六条 村要加强对管护责任人履行光伏电站管护工作的督查,主要督查是否经常维护;光伏板面有无杂物、有无灰尘、有无破损;地面有无杂草、有无杂物、有无遮挡物、排水是否顺畅;围网有无破损、是否安全;雷电期间是否及时拉闸等,做好督查记录,督查结果与管护经费挂钩。 第七条 村管理员要督促、陪同电管员每月月底进行抄表,按照共同确认的数字准确、及时上报月发电量报表。 三、管护人职责 第八条 管护责任人要按照管护协议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如因管护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进行赔偿。 第九条 因管护责任人不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丧失管护能力或屡不接受指导意见的,要及时终止管护协议,另选他人管护。 四、供电所职责 第十条 乡内供电所负责村光伏电站T接点外电气部分专业技术方面的指导与监管工作,对光伏电站上网线路的正常运行和电能表计量情况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要实行月抄表、月巡察和发电量数据统计、汇总、对比、分析制度。发现村集体光伏电站发电异常,要及时报告乡政府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供电所在每月抄表时要与村管理员联系,一起共同确认当月发电量,并在村巡查台账上签字确认,确保村级上报发电量与供电所统计数字一致。 五、财政分局职责 第十三条 乡财政分局确定专人负责村级光伏电站日常工作,做好与县城投公司结算村光伏电站的收益,做好日常财务处理工作,做好按月发电数据的统计、上报。 六、乡政府职责 第十四条 乡政府将村光伏电站村级管理、发电量上报和管护责任人管护情况纳入考评内容。 第十五条 对村两委因没能履行日常管护、定期巡察、及时报灾理赔等责任,致使村光伏电站设备不能正常发电,且没有及时报修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在年度考评中进行扣分处理,并根据损失额度扣发村两委人员1至6个月不等的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乡政府负责制定本乡村级集体光伏电站管理制度,搞好部门会商、协调及监督考核工作。 七、其他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按财农改办[2016]453号文件执行,如有调整,以新的精神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沙河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